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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屠宰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专业生产厂家
根据屠宰污水特点和处理难点大体设计思路是:
(1)一级处理:排放的废水先后流经粗细两道格栅,主要去除较大悬浮物和漂浮物,防止污水提升泵等机械设备堵塞。然后流入隔油沉淀池,废水中含有泥沙等,这些可通过自然沉淀去除,沉淀的泥沙定期用污泥泵打入污泥浓缩罐。油脂则漂浮在水面,可以人工捞出回收处理。由于其废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,以确保后续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性,在处理工艺流程中设置调节池,以均化水质水量。保证系统平稳运行。还可以通过调节池均化其本身的酸、碱度,以使废水的pH值满足后续处理工艺的要求。废水中含有的血污、油脂、油块等,通过混凝气浮得到有效的去除。
(2)二级处理:对于屠宰废水中难降解、浓度较高的CODCr、BOD5,预处理过程中不能*去除,故二级处理采用生化处理,本设计采用水解酸化-好氧生物处理技术。水解酸化池主要目的将大分子有机物分解成小分子有机物,以便在好氧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去除。
(3)三级处理:好氧处理后的出水,溢流到沉淀池中,沉淀后上清水进入消毒池,沉淀池中的污泥定期用泥浆泵打入污泥浓缩罐中。
小型屠宰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专业生产厂家
屠宰污水处理流程
去除大部分油脂和泥砂后进入调节池,经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后,并保证后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。经过调节池的水经泵提升至平流式气浮沉淀一体机。先期去除水中悬浮物(ss),去除率达90%以上,出水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,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由(水解酸化池、二级接触氧化池、沉淀池组成),污水在水解酸化池进行酸化处理,通过厌氧菌将大分子有机物转化成低分子有机物;经水解酸化池流入接触氧化池进行生化反应后再进入沉淀池,出水经过滤消毒达标排放
当前,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,越来越多的门将环保审批权限划转至当地行政审批部门。在实际工作中,环保行政审批划转后缺乏顶层设计和配套制度,存在审批与监管相互脱离,甚至出现了一定时段的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等现实困境。如何解决这些问题,直接关系到环保审批和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环保审批权限划转存在的问题
目前,一些地方在环保审批权限划转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:
划转范围和标准不统一。以某省为例,截至2018年底,全省有6个地市环保审批权限划转至当地行政审批局,但划转的审批事项名称、种类和数量却不尽相同。如有的地市将所有环保审批备案、排污证核发等权限全部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;有的地市则保留了排污证许可、辐射类审批、建设项目环保验收、危废经营许可证等职权;有的地市为统一管理,携带所辖县市区将环保审批权限统一全部划转,有的地市门虽然将环保审批划转至地市级的行政审批部门,但所辖县市区并没有将环保审批权限按照统一时间、类别、数量划转至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。此外,有的地方还存在环保审批权限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后,探索运行一段时间,又退回到门的情况。
划转人员水平和数量不*。环保审批工作业务性较强,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历,但行政审批部门在成立时,大多按照“编随事走、人随编走”的原则组建审批机构,导致许多环保业务审批人员并没有进入行政审批部门。据不*统计,行政审批部门中87%的审批人员是没有任何环评审批经验的新手,有的行政审批部门全是新手审批。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两种倾向:一是审批部门过度增加审批难度,规避审批责任;二是审批部门为迎合改革目标,过于简化审批,为后续监管增加难度。
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畅。环保审批权限划转后,存在对取消、下放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没有很好地运用监管、检查、备案等管理手段进行主动管理、全程管理和动态管理的情况,造成监管缺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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